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廢棄物清理法

廢棄物清理法 (化糞池處理)

依據「廢棄物清理法」第七條及其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,化糞池之污物由所有人、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每年不定期清除一次,違反者依同法第二十三條規處四百元以上一千 五百元以下罰鍰,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,按日連續處罰。若逾期未提報者視為末清除,依法處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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